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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利萍与王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萍,王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94号原告:宋利萍,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王大鹏,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其他不详。原告宋利萍与被告王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煜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