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金泉、陈艳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泉,陈艳辉,李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金泉,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萍乡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艳辉,女,汉族,1975年6月1日生,住萍乡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国林,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邓金泉、陈艳辉与李国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林所有琼B×××××车牌的小车,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