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相春、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相春,王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民初2031号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00483B。法定代表人:颜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经理。被告:唐相春,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王彬,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相春、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被告唐相春、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的物管费885.3元、电梯费525元、公共能源费150元,合计156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荣昌区盛世棠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房屋(建筑面积90.80平方米)产权所有人,系小区业主之一。2016年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书面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选聘原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荣昌区盛世棠城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高层物管费0.65元/平方米/月,电梯费10-19层35元/月/户,公共能源费高层10元/月/户。截止2017年3月,被告有1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拖欠未交,原告多次以多种方式向被告催交,被告均拒绝缴纳。原告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荣昌区盛世棠城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出上述请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相春、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85.3元、电梯费525元、公共能源费150元,合计1560.3元。如果被告唐相春、王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相春、王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