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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闻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平,闻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志平,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者,住本县。被执行人:闻立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建筑业,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杨志平与闻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闻立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闻立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