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曙光与陈秀英向太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曙光,向太权,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曙光,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云阳县。被执行人向太权,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范曙光与被执行人向太权、陈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曙光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4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曙光与被执行人向太权、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太权、陈秀英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点对点及工商登记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秀英银行存款1205.00元。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向太权、陈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2017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向太权、陈秀英纳入临控措施。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秀英实施人身搜查,并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范曙光领取案款1205.00元,因申请执行人未携带身份证而未能领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太权、陈秀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向太权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