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发保与欧朝林、黄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保,欧朝林,黄兴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513号原告:王发保,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欧朝林,男,1964年3月25日,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兴兰,女,1968年3月14日,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王发保诉被告欧朝林、黄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发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计1232元,由王发保负担。审 判 员 厉惠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