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晓晶与孙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晶,孙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晶,女,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立华,男,1964年5月19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晶与被执行人孙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立华账户内存款4700元扣划完毕,剩余标的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执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