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汪正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正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77号罪犯汪正艳,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秀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正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各退还被害人违法所得150元,并对总额7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汪正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正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正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汪正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汪正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刑幅度,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正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