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滕振华与王亮、徐州财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亮,滕振华,徐州财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振华,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徐州财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杰。上诉人王亮因与被上诉人滕振华、原审被告徐州财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为522元,由上诉人王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