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孝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孝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20号罪犯李孝金,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孝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74575元。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孝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李孝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孝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