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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2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雪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20277号申请执行人:潘雪,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4号楼3层(大屯孵化器A1244号)。法定代表人蔡宏宇,总经理。潘雪申请执行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5038号民事判决书,潘雪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57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宇按照本院通知到庭汇报财产,表示该公司已不再经营,目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潘雪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