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又凯对覃少敏诈骗退赔一案申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少敏,李国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异49号案外人:陈友凯,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0********),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火车站*组。被执行人:覃少敏,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1********),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车城大道***号附*号23-6。被执行人:李国康,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0********),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元通村*组。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覃少敏诈骗退赔一案【(2017)渝0111执1655号】中,案外人陈友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友凯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友凯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陈友凯撤回对本院(2017)渝0111执165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联友审判员 陈广尧审判员 李洪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