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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康松与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康松,黄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16号原告于康松,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被告黄国强,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康松诉被告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康松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