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康松与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康松,黄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16号原告于康松,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被告黄国强,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康松诉被告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康松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