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光河、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河,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异13号案外人: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办事处北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军,茌平法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茌平县。系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光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院执行刘光河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对执行陆通压机2800型等生产设备一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称,享有在(2017)鲁1523执641号刘光河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法院查封的陆通压机2800型、2400型压机各一台,河北永昕锅炉一台、钢板十五块、叉车一台、打气泵两台的所有权,并有购买证明。刘杰既不是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也没有出资,不具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中止对上述设备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河称,要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刘杰称,对法院查封的陆通压机2800型等生产设备享有所有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杰与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系同学关系。2011年,刘杰租用了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一个车间,准备加工木地板半成品。刘杰遂购买了陆通压机2800型、2400型压机各一台,河北永昕锅炉一台、钢板十五块、叉车一台、打气泵两台,用于生产。另查明,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刘杰于2017年3月6日前偿还刘光河借款本金及利息85万元。刘杰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刘光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茌平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刘杰的财产申报,依法查封了其所有的陆通压机2800型、2400型压机各一台,河北永昕锅炉一台、钢板十五块、叉车一台、打气泵两台。并向被执行人刘杰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在设备上张贴了查封公告。案外人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上述设备为其所有为由,向茌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上述事实,有案外人、当事人陈述、汇款明细、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法院查封的陆通压机等生产设备的所有权问题。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刘杰为证明上述设备归其所有,向法院提供的汇款明细、购买证明、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较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为主张设备所有权所提供的证据在证明效力上更有优势,本院予以采信。故应认定陆通压机等生产设备为被执行人刘杰所有。案外人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保军人民陪审员 路光同人民陪审员 王景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