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光灿与李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灿,李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灿,男,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敬云,男,193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汉滨区。本院在执行朱光灿与李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涂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