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一加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一加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57号原告苏州一加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海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67658341J(1/1)。法定代表人曾校,董事长。被告西安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72254XM。法定代表人杨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一加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一加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585.5元,剩余58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