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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667号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社区66号粼江峰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4084154B。法定代表人:杜小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男,生于1983年9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