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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立,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少东、高淼,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来仁,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瑶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以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谭华伟,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子,男,1996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侍宁,男,1995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豫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敬伟,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被告人侍宁及其辩护人曹军、被告人邓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朱其练(另案处理)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0号出资经营锦尚温泉,聘用被告人周立立担任经理,全面负责锦尚温泉的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时间、确定卖淫费用分成、定期结算卖淫费用等手段对李某某、田某,4等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上述人员在锦尚温泉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唐来仁应聘至锦尚温泉,后担任锦尚温泉主管,负责指挥调度锦尚温泉卖淫人员、管理卖淫区域服务人员及卖淫事宜;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先后应聘至锦尚温泉,担任锦尚温泉卖淫区域服务员,负责为卖淫人员及客人开门、记录卖淫时间、记录卖淫人员编号及客人手牌号等工作。2016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对锦尚温泉进行检查,查获关某,4和孙某,4、田某,4和李某等多人在锦尚温泉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尤某、浦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立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称其进入锦尚温泉工作后才知晓有卖淫嫖娼活动,且其工作系听从朱某1的安排,并不从经营收入中提成,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周立立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周立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来仁辩称,其在锦尚温泉工作期间并不知晓锦尚温泉存在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谭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侍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侍宁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侍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邓敬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朱其练(另案处理)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0号出资经营锦尚温泉,聘用被告人周立立担任经理,全面负责锦尚温泉的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时间、确定卖淫费用分成、定期结算卖淫费用等手段对李某某、田某,4等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上述人员在锦尚温泉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唐来仁应聘至锦尚温泉,后担任锦尚温泉主管,负责指挥调度锦尚温泉卖淫人员、管理卖淫区域服务人员及卖淫事宜;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先后应聘至锦尚温泉,担任锦尚温泉卖淫区域服务员,负责为卖淫人员及客人开电动门、记录卖淫时间、记录卖淫人员编号及客人手牌号等工作。2016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对锦尚温泉进行检查,查获关某,4和孙某,4、田某,4和李某等多人在锦尚温泉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855元。当日,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立立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3月至锦尚温泉应聘,老板朱某1跟其商谈工资待遇,后让其担任经理,朱某1平时会与其沟通工作。其负责服务员招聘、考勤、管理、培训、制作服务员工资表、确定卖淫女上、下班时间,卖淫女请假必须得到其同意。其在网上招聘卖淫女并向朱某1夫妇汇报,部分卖淫女系老板娘安排来,朱某1夫妇会和卖淫女商量好提成;部分系在该地址之前的会所上班后又回来;部分系互相介绍而来,其会看情况决定是否聘用。对上门应聘的卖淫女其负责接待、选号等事情。其安排唐来仁担任主管、张某担任领班,二人负责管理按摩区服务员、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客人至浴室洗澡后由服务员带至休息区,有时卖淫女自己去休息区找客人,有时唐来仁带卖淫女至休息区给客人挑选。按摩区吧台的白板上列有卖淫女自己排好的卖淫顺序。客人挑中卖淫女后带至按摩区有床的包间卖淫嫖娼,结束后卖淫女将客人带出房间并将记录客人手牌号的单据交至收银台尤某处,存根自留用于跟会计结算提成。每次卖淫价格260元、卖淫女提成120元,没有基本工资,还有价格为520元的卖淫,客人点的比较少。每天约有8名卖淫女卖淫3、40起,营业额约6、7000元。按摩区服务员有邓敬伟、侍宁、王子、谭华伟,均系经营期间先后应聘至锦尚温泉,按摩区服务员负责从监控观察并给卖淫女和客人开启电动门、记录客人手牌号和卖淫时间、打扫卫生。会计浦某负责每日收取前一日营业款,结算员工工资、卖淫女收入,并在卖淫女结算提成时扣押500元作为押金,辞职时再退还。卖淫女有休息室,会所给卖淫女提供餐食并收取伙食费。其会定期给服务员开会,并交代按摩区服务员遇有公安检查时按下按摩区小吧台的开关,包间里白灯会亮起提醒卖淫女逃跑,督促服务员及时记录、提醒卖淫女卖淫时间,按摩区服务员对卖淫嫖娼活动均知晓。服务员、收银员的工资均为3000余元。其与张某、唐来仁建了名为“锦尚温泉”的微信群,二人经常将每日卖淫的次数发送给其以便了解生意情况,其再将每日卖淫情况报告给朱某1。2016年5、6月份锦尚温泉停业,7月初再次开业时系其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其委托浦某办理。2、被告人唐来仁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5月至锦尚温泉上班,先后担任服务员、领班,后周立立让其担任代理主管。周立立是经理,负责处理店内所有事务,所有人请假都要经周立立同意。其平时向周立立汇报工作,周立立也会安排其工作,张某是领班。其负责给服务员考勤并安排工作、招呼客人、联系技师足疗按摩、推拿。锦尚温泉内部有沐浴区和按摩区,按摩区有十个包间,包间有按铃。客人需要按摩服务其会通过对讲机喊技师房的人负责。足疗及全身保健按摩都由女技师在按摩区做,店内共8、9名女技师,其管理3名女技师的请假、考勤,其余女技师由“琳姐”统一管理,锦尚温泉店内没有性服务。按摩区的服务员负责登记技师号码和按摩时间。其有两个微信号“锦上温情”和“进程”,均系其本人使用。3、被告人谭华伟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4月至锦尚温泉上班,停业一段时间后又于7月初回去上班。其应聘时周立立接待其并让其担任按摩区服务员。锦尚温泉总负责是经理周立立,主管唐来仁主要在按摩区外面的服务区安排技师,并向周立立报告具体工作。其和王子是按摩区服务员,负责白班,由唐来仁管理。侍宁和邓敬伟也是按摩区服务员,负责晚班,由领班张某管理。其被抓时,温泉内有七八名卖淫女正在卖淫。卖淫女从前面服务区将客人带至按摩区门口,按摩区服务员确认后用遥控器开门,卖淫女选好包间将客人安排进去,服务员负责登记包间房号、客人手牌号、卖淫女号牌、卖淫时间。卖淫女穿着很暴露,卖淫时间一般是半个小时至四十五分钟,卖淫结束服务员收拾房间、整理床铺等,其知道浴室里有卖淫嫖娼行为。周立立、唐来仁让服务员遇到警察检查时按报警按钮,包间大灯会亮,通知卖淫女和客人撤离。唐来仁让服务员用毛巾将包间玻璃门遮住,这样从外面看不到包间里面的情况,并让服务员将登记本上的记录每天撕掉。每次按摩费用为260元,每日卖淫次数少则4、50多则6、70。4、被告人王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经谭华伟介绍于2016年4月至锦尚温泉上班,停业一段时间后又于7月初回去上班。经理周立立负责招聘服务员、安排服务员工作等浴室经营的全部事宜。按摩区是卖淫女和客人进行卖淫嫖娼的场所。客人至锦尚温泉后,在前厅登记拿手牌、沐浴后进入服务区休息。唐来仁、张某是领班,负责去休息区问客人是否需要卖淫服务,并在吧台按顺序喊卖淫女至休息区包间供客人挑选。经理周立立让按摩区服务员通过监控看到卖淫女带着客人就打开电动门,按摩区服务员会登记客人、卖淫女的手牌号码、技师号码、卖淫时间,卖淫结束后负责清理床单、浴巾、清理垃圾。浴室每天卖淫次数少则30、40次,多则70、80次。卖淫价格分为普通的260元、高级的520元,卖淫女每次提成100多元。5、被告人侍宁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经谭华伟介绍于2016年4月至锦尚温泉会所上班,浴室停业一段时间后又于7月初回去上班。经理周立立负责浴室整体运作,招聘卖淫女和服务员,服务员和卖淫女请假需周立立同意。唐来仁是主管,每天负责在服务区指挥调度,给服务员开会,并负责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张某是领班,也负责指挥服务员工作、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唐来仁、张某都归周立立管,三人会检查台账、巡视按摩区经营情况。客人在前厅拿手牌后进入沐浴区洗澡,再进入服务区休息,客人需要卖淫服务时由主管或领班通知服务区吧台取号,带卖淫女进入服务区包间供客人挑选,并进入按摩区卖淫嫖娼。按摩区服务员负责登记客人手牌号、卖淫女号码、卖淫时间,提醒卖淫女卖淫时间,每日早班将记录的内容撕下来交给前台核对。每次卖淫40分钟,收费260元,卖淫女提成120元。每天客人有约50人,多的时候有80人。浴室一共有10几名卖淫女。按摩区有一个特殊按钮,按下去包间的灯会亮,提醒包间的人撤离。浴室有三个后门,遇有警察检查,卖淫女可以逃走。周立立上面还有朱某2,是浴室老板,经常晚上到店里,有时给主管和经理开会。6、被告人邓敬伟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7月至锦尚温泉担任服务员,经理周立立安排其在按摩区工作。客人在休息区包间休息,如果需要卖淫服务,唐来仁或张某就将卖淫女带给客人挑选,选中后卖淫女将客人带至按摩区,按摩区服务员通过监视器看到后用遥控器开门,并在桌上的记录本记录卖淫女的号码、客人手牌号、卖淫时间等。周立立、领班都让其每天将前一天记录的单子撕掉。服务员还会提醒卖淫女卖淫时间到,结束后整理床单、收拾房间,卖淫价格是260元或520元半个小时。锦尚温泉有9个卖淫女,经理周立立是全面管理,领班唐来仁、张某负责管理员工、巡视沐浴区、服务区。周立立让其注意看监控,如果遇到警察检查就按按钮提醒包间里的人撤离。卖淫次数每天最少4、50次,最多8、90次,卖淫女每次提成120元。7、证人关某,4、沈某、田某,4、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沈某、关某,4等人系经58同城上的广告应聘至锦尚温泉洗浴中心当卖淫女。周立立是经理,负责浴室的全面管理,也会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唐来仁是浴室主管,管理服务员。卖淫女也是由周立立和唐来仁管理,有事要向二人请假。田某,4应聘时系周立立接待,周立立安排其号码等事宜。客人来了之后,唐来仁负责带卖淫女至休息区给客人挑选,挑中后,卖淫女将客人带至按摩区,按摩区服务员通过吧台监控看到卖淫女带着客人就用遥控器开门,并记录卖淫女号码及客人手牌号码、卖淫时间,提醒卖淫女卖淫时间到。卖淫女按照先来后到排卖淫顺序,每天大约有10名卖淫女。每次卖淫30分钟、收费260元,卖淫女得120元。关某,4等人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8、证人丁某某、万某、孙某,4、金某、陶某,4、李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7日晚,孙某,4、李某、丁某某、万某、金某、陶某,4至锦尚温泉,取手牌号泡澡后至休息室休息,浴室经理唐来仁询问是否需要特殊服务,并带着衣着暴露的卖淫女供挑选,挑选卖淫女后,由卖淫女带着去按摩区包间进行卖淫嫖娼,嫖娼每次费用为260元,后被警察查获。孙某,4辨认出关某,4系向其卖淫的女子,李某辨认出李某某系向其卖淫的女子。金某辨认出田某,4是向其卖淫的女子。金某、李某等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9、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5月投资300万元设立锦尚温泉,并将管理权交给朋友周立立。员工招聘、日常管理事宜都是周立立负责,其不知道浴室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2015年6月曾因被人举报停业一段时间,期间与周立立商谈好继续经营浴室分红事宜,2016年7月重新开业,月底被查处,法定代表人正在办手续变更为周立立。徐某系其女友。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周立立,偶尔去锦尚温泉玩,其不认识朱某1。11、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2016年7月中旬看到网上招聘信息后至锦尚温泉应聘,周立立接待其并让其当服务员,后周立立与唐来仁让其担任领班。周立立是经理,全面负责浴室的事务,唐来仁负责管理和安排服务员工作。客人到浴室洗澡后进入服务区,如果需要卖淫服务,就按照服务区吧台小白板上记录的卖淫顺序把卖淫女带给客人挑选,由卖淫女将客人带至按摩区包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侍宁、王子、谭华伟、邓敬伟是按摩区服务员,通过看监控看到卖淫女带着客人就打开电动门,在按摩区负责记录客人和卖淫女的号码、包间号、卖淫时间、通知卖淫女卖淫时间到、打扫卫生等工作。卖淫结束后卖淫女将结账单送至收银吧台,客人至收银吧台结账。其负责夜班,每天有3、4名卖淫女。每次卖淫收费260元、平均每天卖淫3、40次。其与周立立、唐来仁有一个微信群,每天下班时其询问服务员每天的卖淫次数,通过微信发给唐来仁、周立立。12、证人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看到网络招聘信息后应聘至锦尚温泉担任收银员。锦尚温泉的老板是朱某1,其上班六天见过老板三次。收银台在一楼大厅,共三名收银员,每天的营业款由收银员核对账目与金额后交给会计,每日有60余名客人,营业额约1.6万元。客人一般洗澡后选择260元的推拿按摩,还有的选择520元的豪华包间推拿按摩。技师记录客人手牌号和服务项目,再由服务员将单子交给收银员收费。唐来仁是主管、张某是领班、周立立是经理。13、证人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其系经网络招聘至锦尚温泉,周立立让其担任代账会计。收银员每天将营业款交给其,其做账后交给周立立,并根据周立立给其的单据、数据做报表,其还负责日常开销与报销的结算,发工资由其根据周立立给其的数额制表、周立立发放。周立立称朱某1是他领导,浴室技师有十余人,技师的工资是根据项目次数乘以120元发放,周立立工资5000元、唐来仁4000元、张某3600元。公司营业款打至其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内。2016年6月初,周立立委托其将锦尚温泉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立立,其递交了相关材料,后因浴室被查处没能变更。14、证人杨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证明杨某系江苏天盾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大股东,其代表江苏天盾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朱其练签订了关于光华路10号二楼的租赁合同,年租金60万元,所有租赁事宜均由朱某1与其联系。15、证人陈某的证言、个体工商户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0号二楼工商登记为瑞锦洗浴中心,经营者系陈某。但陈某本人系农民,对锦尚温泉的事情不知晓,也否认去过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其表示身份证已经丢失很久。16、手机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周立立使用的手机进行了勘验,并对手机微信内容进行了提取。周立立、唐来仁、张某三人在“锦尚温泉”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内容集中于每日卖淫次数、会所卫生管理等内容;周立立与唐来仁微信聊天内容集中于技师请假、调度等内容;周立立与“朱某2”、“老板娘”微信聊天内容集中于技师的调度、招募、请假等内容。1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温泉消费单、记录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锦尚温泉进行了搜查,查获并扣押了监控主机一台、遥控器、营业款6855元、POS单、消费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排钟记录本、避孕套、排钟白板、在周立立衣橱内查获信封一个,内有1190元。从浦某处查获银行卡、POS单、空白收据本、营业日报表、结算单、技师发放单、记账本、收支月报表、工资表、押金收据等物品。18、侦查实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锦尚温泉内做侦查实验,通过按下扣押的遥控器按钮发现卖淫包间内的白灯全部亮起,但打开包间内的所有开关白灯均不亮,白灯系应对公安机关检查的警示灯,且能正常工作。19、招聘信息截图,证明公安机关从互联网上下载的锦尚温泉招聘技师、服务员的招聘信息,联系人系周经理。2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在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于2016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周立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立立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立立系锦尚温泉的经理,全面负责锦尚温泉日常经营,包括对服务员、卖淫女的招聘、管理、卖淫活动的调度、指挥以及卖淫费用的管理结算等各个方面,系积极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唐来仁提出其在锦尚温泉工作期间并不知晓锦尚温泉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立立、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的供述及证人关某,4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证实,锦尚温泉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且每日卖淫的次数达到数十次,卖淫女衣着暴露、卖淫区域还设有监控、遥控电动门、报警装置等,唐来仁系锦尚温泉主管,负责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等事宜,其对锦尚温泉内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应系知情。对被告人唐来仁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组织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来仁系执行周立立的指令,实施了部分组织卖淫的活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立立、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立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其不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的犯罪事实和落实社区帮教的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侍宁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唐来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谭华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侍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邓敬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任重远人民陪审员  戴士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