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甩湾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甩湾林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74号原告: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贾春玲。被告:长春市双阳区甩湾林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范红军。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甩湾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87元,由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明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