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全顺与高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全顺,高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176号原告:常全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高顺林,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全顺与被告高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顺林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全顺撤回对被告高顺林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荷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