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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广虎、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广虎,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王亚兰,沈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广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668号华禹物流园201,组织机构代码证07236995-8。法定代表人:沈怀兵,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兰,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上诉人郭广虎、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王亚兰因与被上诉人沈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31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广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成娟,上诉人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与王亚兰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沈怀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广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0元,上诉人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王亚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桂梦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