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涛、孙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涛,孙钢,马青锋,许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96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涛,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孙钢,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马青锋,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娜,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涛、孙钢、马青锋、许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英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