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副食品行业协会、菅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副食品行业协会,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6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副食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马顺猛,该协会会长。申请执行人菅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旗乌拉山镇排干路一街坊33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副食品行业协会与菅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6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