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仁芝、王珍好等与王淮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芝,王珍好,王淮南,陈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59号原告:郑仁芝,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王珍好,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淮南,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第三人:陈新华,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郑仁芝、王珍好与被告王淮南,第三人陈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郑仁芝,王珍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仁芝,王珍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