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杨彬、刘俊龙、张彦青、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武杨彬,刘俊龙,张彦青,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88号之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负责人郭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立炜,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系农行员工)被执行人武杨彬,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刘俊龙,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彦青,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杨彬、刘俊龙、张彦青、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