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执1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公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何黄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公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黄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公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562905-7。法定代表人:王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黄冈,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