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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7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闻高军与徐新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高军,徐新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877号原告:闻高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文,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新东。原告闻高军与被告徐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闻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1日以购买新沂市金澄家园2号楼2单元1501室房产为由,向我借款18万元;2014年4月25日向我借款7万元,同时约定利息月息2分,经催要未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许新东还是徐新东,原告尚未清楚,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闻高军。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闻高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恒阳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