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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姚广祥、阎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祥,阎爱东,刘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鲁1402民初1752号申请人:姚广祥,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阎爱东,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振玲,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姚广祥与被申请人阎爱东、刘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阎爱东、刘振玲名下价值9万元财产。案外人姚菲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阎爱东、刘振玲名下价值9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