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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守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2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守真,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高中,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守真推门进入岱山县秀山乡箬跳新村170-1号叶永安暂住处,窃得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72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李守真在家中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守真退还赃款972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及刻录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李守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守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额退赃,对被告人李守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守真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守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齐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