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33南京华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广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宿迁市广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633号原告:南京华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头所村10号-1。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广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广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华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南京华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小雨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