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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水斗与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斗,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135号原告:李水斗,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涉县索堡镇悬钟村河滩地。法定代表人:樊银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柱,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侯村镇陈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宋学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再峰,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成安县。原告李水斗与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水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玉柱、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再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水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代位给付原告煤款973765元及利息94434.92元(从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1年11月份为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供煤,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又为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供应煤,合同履行完以后,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共欠原告煤款973765元,未给付。而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欠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的煤款973765元,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却迟迟不主张债权,为此,原告有权代位向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索要。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合理,在账上确实有债务,和原告起诉的一致,数额也对。第三人辩称:对原告诉称没意见。原告李水斗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水斗2011年10月份至11月份为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供煤,经催要,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对下欠973765.00元煤款为原告李水斗出具了欠据,现仍未给付。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为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供煤,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承诺2011年年底付清煤款,但截止2016年9月23日,仍下欠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煤款973765.00元,现仍未给付。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未通过诉讼等积极有效的途径向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催要煤款。原告李水斗向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催要煤款未果,于2017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相互之间的到期债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怠于向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行使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李水斗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李水斗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代位行使第三人曲周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原告李水斗请求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水斗煤款97376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4元,减半收取7207元,由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亚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