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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付县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县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68号罪犯付县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文盲,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县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付县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县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付县城,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04分。为此,2016年4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付县城系累犯,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付县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系累犯,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县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