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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子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81号原告韩子宁与被告刘文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子宁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