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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亚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亚超,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亚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囡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亚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亚超于2016年2月14日17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BQXX**号小型轿车,沿单县张集镇黄庄南侧的东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驶入逆向车道,与孙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白亚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亚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亚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证据的罪行。另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白亚超与孙某某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亚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孙庆知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亚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亚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亚超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亚超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亚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