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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任亚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任亚茹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220号自诉人王建波,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印,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人任亚茹,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自诉人王建波诉被告人任亚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王建波于2017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王建波与被告人任亚茹就执行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诉人王建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任亚茹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建波撤回对被告人任亚茹的起诉。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光鑫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