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秦子标、杜洪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子标,杜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秦子标。被执行人:杜洪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子标与被执行人杜洪丽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473.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