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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玉环与西安鑫福源鞋业有限公司、西安旭欣祥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环,西安鑫福源鞋业有限公司,西安旭欣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616号原告朱玉环,女。委托代理人曹乐乐,女。被告西安鑫福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传生。被告西安旭欣祥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红。原告朱玉环与被告西安鑫福源鞋业有限公司、西安旭欣祥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其与被告西安鑫福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传生就老北京布鞋加盟一事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其以加盟店名义在西安经营。其依约将保证金5000元、货柜款6000元、预付款3120元,共计14120元,打入被告西安旭欣祥鞋业有限公司账户,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魏传生以签订合同加盟之名,致使其蒙受巨大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货柜款6000元、预付款3120元,共计141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环与被告西安鑫福源鞋业有限公司、西安旭欣祥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魏传生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玉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