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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刑初4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毕节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轩飞,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及其辩护人李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旭因怀疑被害人李某1、赵某1之子李某3与李某2抓走其喂养在房顶的鱼,到李某1家质问时与李某1发生争吵并抓打,后李旭持刀将李某1杀伤致死,将赵某1杀伤致重伤二级。2016年9月26日,李旭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事实,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人李某3、罗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陈述、被告人李旭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旭对起诉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李旭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李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1、赵某1系被告人李旭叔婶,李某1家住房与李旭家新房相邻。2016年9月25日上午,李旭母亲罗某1看见李某1之子李某3及李旭四叔李某2在房顶活动,怀疑二人偷抓李旭喂养在房顶的鱼,便将此事告诉李旭。当日12时许,李旭到李某1家质问李某3抓鱼一事,李某3否认,李某1为此与李旭发生争吵,李某1将李旭推出门外,捡起一根钢管殴打李旭,罗某1上前劝阻,混乱中腰部被李某1打了一钢管,李旭便与李某1扭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之后双方继续争吵,期间李旭从家中拿了一把尖刀藏于其家新房门前豆草堆下,经罗某1请村干部李某5前来劝解,双方才散开各自回家。后李旭前往李某1家,要求李某1家对其母亲进行医治遭拒。当日16时许,李旭再次前往李某1家就医治其母亲一事与李某1、赵某1交涉未果,李旭将李某1家中的一把菜刀带出丢弃后,携带之前藏匿的尖刀返回李某1家中,持刀先后将赵某1、李某1杀伤后逃离。李某1当场死亡。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系锐器刺破肝脏、脾脏、膈肌引起大失血而死亡;赵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9月26日,李旭在其亲友劝说、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李旭哥哥李某6代为赔付了部分李某1的丧葬费用及赵某1的医疗费用。2017年1月25日,李某6与赵某1达成调解协议,李某6将新建房屋一个出进转让到赵某1及李某3、李某9名下;李某6三年期满一次性补偿赵某1及李某3、李某95万元人民币;赵某1不追究李旭民事责任。赵某1出具谅解书,对李旭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旭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案证实:一、物证:1.扣押于毕节市公安局双山新区分局的单刃尖刀一把。二、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2016年9月25日15时40分,毕节市公安局双山新区分局岔河派出所接岔河镇晨思村二组村民吴某电话报称,其寨子里的李某3父母被他人杀伤,请求出警处理。2.毕节市公安局双山新区分局于2016年9月27日扣押刀子一把(单刃尖刀,带黄、绿、黑三色迷彩刀柄)。3.通话清单:李旭使用的号码187××××6298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的通话情况。4.住院病历:毕节市紧急救援中心对李某1进行抢救及赵某1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5.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李旭出生于1995年4月29日;李某1出生于1972年4月18日,因他杀于2016年9月26日死亡,2016年10月9日注销户口。6.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李旭哥哥李某6与赵某1于2017年1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李某6将新建房屋一个出进转让到赵某1及李某3、李某9名下;李某6三年期满一次性补偿赵某1及李某3、李某95万元人民币;赵某1不追究李旭民事责任。赵某1出具谅解书,对李旭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旭从轻处理。三、证人证言:1.民警邓付林、吴蔺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说明:李旭2016年9月25日下午案发后潜逃。2016年9月26日下午,民警邓付林收到号码为150××××9335的电话来电,来电人自称叫孙某1,系李旭的朋友,听说李旭杀死人,在对李旭进行劝说后,李旭本人愿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晚22时17分,按照民警指定的地点,李旭在孙某1、李某6的陪同下来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飞雄机场路口,主动向事先等候在该处的办案单位民警投案。随后,办案单位民警将李旭带到双山新区分局双山派出所进行审讯调查。2.证人吴某的证言:今天(2016年9月25日)下午三点半的时候,我正在家中洗碗,我们寨子里的李某3跑到我家给我说,他爸爸妈妈被他二哥杀到了,叫我给他打110报警,我就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报了警以后我到李某3家那里看了下,看到李某3的爸爸一动不动地躺在他家屋子旁边一块空地的梯子那里,肚子上面全是血。我不知道李某3的二哥全名叫什么,只晓得小名叫小旭旭。3.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和母亲赵某1、父亲李某1、弟弟李某9一起在家中看电视,我母亲赵某1和父亲李某1当时正在理烤烟。这时我堂二哥李旭进来到我家中,发了一支烟给我爸爸,我爸爸说:“我不抽烟的。”李旭说:“不要生气了,我现在都不生气了。”我父亲说:“我气什么,你不是早上骂得凶得很,还要和我打架!”听见我父亲这样说以后李旭就没有说话,在我家沙发上坐了一会儿又发烟给我父亲,我父亲说不抽,之后没多久李旭就从我家沙发上站起来走到桌子旁边,我看见他悄悄把我家桌子上的一把做菜的菜刀藏在衣服里,然后李旭就说:“我要去上个厕所。”就从我家正门里面出去了。出去之后他把菜刀丢到我家外面,又走进我家,进来之后又丢了一根烟给我父亲,我父亲说他确实不抽烟,然后就把烟丢回了我家的沙发上,李旭看见这个情况后就把烟捡回放在烟盒里,坐在沙发上不讲话。我父母没有理他,继续理烤烟。过了一会儿李旭站起来靠近我母亲赵某1,当时我母亲坐在板凳上弯起腰理烤烟,李旭坐的沙发就在她的左侧面,靠近我母亲赵某1以后李旭突然拔出一把黄绿色的跳刀(长度大约20-30厘米),朝我母亲赵某1的背部杀去,杀了我母亲赵某1一刀后,李旭又用刀杀了我母亲的胸口一刀,我妈妈被杀到以后被吓到没有说话,我看见以后也被吓到没有喊,我父亲看见后准备站起来打李旭,结果还没有站起来李旭就提刀冲向我父亲,当时我父亲坐在离我母亲右面约一两米的地方理烤烟,李旭先杀了我父亲背部一刀,然后又继续杀我父亲,我父亲用手去挡,李旭又杀了我父亲手一刀,具体杀的是左手还是右手我记不清了,然后李旭又继续杀了我父亲的胸口一刀,被杀后我父亲摔倒在地上,杀完以后李旭就朝我家正门跑了。我妈当时出门去喊:“杀人了,杀人了!”我父亲在我家屋子的侧门边捡起一根一米左右长的钢管朝李旭追去,追出去没多远就因为受伤倒在地上,没多久就死了,我母亲赵某1当时也被杀成重伤,没有办法我才找到本村的一个叫小蓉蓉的女子请她打电话帮我报警。我家以前和李旭家并没有什么矛盾,就是2016年9月25日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李旭来到我家中,说是我偷了他养在屋顶的鱼,我说没有偷,之后就因为这个事情和我父母吵起来,我父亲叫李旭不要闹,李旭就开始骂我父亲,我父亲也开始骂李旭,李旭说你再骂我我就打你,然后我父亲叫李旭滚出去,并在门口的三轮车下拿了一根约一米左右的钢钎去打李旭,李旭就和我父亲对打起来,看见他们打起来以后我母亲赵某1和李旭的母亲罗某1就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赵某1和罗某1都受了点伤,李旭当时腿上好像被我父亲用钢钎打了一下,后来经过周围的人劝解,就没有打了。中午1点左右的时候,李旭又来到我家,喊我父亲把他母亲罗某1送去医院治疗,我父亲不同意,然后李旭就走了。李旭喂在房顶的是什么鱼我不知道,也没有拿。4.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上午8点左右,我在我家平房上修电视接收器,我侄儿李某3在旁边的楼梯上看我修,当时我大哥李某4从外面回来,看见我在平房上,我把接收器修好后就回家了。没多久罗某1来我家问我为什么要偷李旭喂养的鱼,我说没有偷,我只是去修电视接收器,罗某1便回去了。到了中午12点左右,李旭和他的一个同学一起回来,他上平房看了他喂养的鱼之后,下来就直接走到李某1家,进去没几分钟我听到李某1骂李旭的声音,我赶紧跑过去看是怎么回事,我到院坝时李某1已经和李旭抓打起来,李某1手里拿着一根黑色的钢管对着李旭乱打,李旭用手挡了一下后用拳头打李某1,两人就这样相互推打,我上前去踢了李旭腿部两脚。随后李旭的父亲李某4、母亲罗某1跟着来到现场,把李旭拉开,在拉的时候罗某1的腰部被李某1打了一下,双方就指着对方一阵乱骂。罗某1跑去找村主任李某5来现场,李某5到现场后说我们大家都还亲的很,鸡毛蒜皮的小事就算了,让我们不要再吵了,双方就各自散开回家了。下午15时左右,李旭突然来到我家,发了一根烟给我,我接过烟后李旭就往李某1家方向去了,我还站在门口看了一下,当时看见李旭走到李某1家,李某1和赵某1都在屋里捡烟,李旭进去后发了一根烟给李某1,但是李某1没有接,还对李旭说他不抽,李旭就站在李某1旁边,我随后就转进家里看电视去了。我进去看了估计五分钟左右的电视,就听见赵某1在他家里大喊:“杀人了,救命!”我赶紧从屋里跑出来,看见李旭正往他家方向跑,李某1手里拿着中午打李旭的钢管在后面追,李某1身上全部是血,胸口和左手一直往外流血,李某1追了二十米左右就昏倒在地上,身上和手上的伤口一直都在冒血出来。赵某1倒在自家门口,身上也一直在流血。我跑到李某1身旁把他扶起来,一直用手扶着他的头部,当时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没多久民警和救护车都来到了现场,经过检查后告知我们李某1已经死亡,只把赵某1拉去抢救。5.证人李某4的证言:今天(2016年9月25日)中午大概12点左右,李旭从外面回来,一到家就去我家平房顶上看他养的鱼,看了之后下来问我们他的鱼怎么不见了,李旭的母亲罗某1说她看见我二兄弟李某2和三兄弟李某1的大儿子李某3昨天把鱼抓了,李旭听了后就到李某2家去问,但是李某2不承认,李旭又到李某1家问去李某3,他们是怎么说的我不清楚,我当时在家里捡烤烟叶,我是听见李某1骂起来了我才下去的。我到李某1家院坝时看见李某1手里拿一根钢管正往李旭的身上乱打,李某2用脚踢李旭,李旭用手去挡钢管,在被打了几钢管后才用拳头往李某1的身上乱打。罗某1和我赶紧上去拉李旭,在拉扯的过程中罗某1的腰部被李某1打了一钢管。我们把李旭拉开后就回家了,李某1和李某2也各自回家。李旭回家后对我们说:“鱼他们拿吃了算了,都是自家人,算了。”并且还拿出手机给我看,说是打架的时候他的手机掉在地上砸坏了,已经不能用了。李旭一直在家坐到下午16时左右突然给我说他要出去买包烟,随后就离开了家,我当时没有在意,一直忙着捡烟。李旭出去差不多半个小时左右,我又听见李某1乱骂的声音,就赶紧跑出去看,刚走到我家门口院坝就看见李旭从外面跑进家来,李某1提着一根钢管在李旭后面大约五十米的位置追李旭,李旭跑进院坝直接骑着他停放在院坝里的二轮踏板摩托车往朱昌方向跑,随后李某1昏倒在路上。我跑过去看见李某1的身上全部都是血,连穿的T恤都是红色的,他身上右软肋部位不停地有血喷出,地上流了很多血。当时我二兄弟李某2也到了现场,我们把李某1抬到没有血的地方,我赶紧联系车把李某1送去医院,在等救护车的时候,李某1的儿子李某3给我们说,李旭到李某1家去,发了一根烟给李某1,两人在聊天的时候李旭突然拿出一把刀,往李某1的身上刺了一刀,随后又往赵某1的胸部刺了一刀就跑了,赵某1现在都还在他家家里躺着。等到救护车来检查后告知我们李某1已经死亡了,只把赵某1接走去医院医治。2016年9月25日早上8点左右,我看见李某2和李某3在我家平房上,伸手去抓鱼,当时某兴看见我回家来了还对李某2说:“快走了,大伯回来了。”随后他们两个都跑了,当时我看见他们手里没有拿着鱼,是我告诉罗某1李某2和李某3抓鱼的事的。6.证人罗某1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早上8点过钟,我丈夫李某4告诉我说他看见李旭家四叔李某2和李旭家五叔李某1家儿子李某3在我家房子上整李旭喂的鱼,说鱼些恐怕都被他们整起去了,之后我就抬楼梯上屋顶去看,当时刚好看见李某3从屋顶下来,李某2正在从他家那边的楼梯上下去,我便问李某2他们在干什么,为什么要整小旭旭的鱼,他们说他们没得整,他是去整电视接收器,我接着上去看李旭喂的鱼,看见只剩下一条了。我从屋顶下来之后就到李某2家门口去找他们,当时某兴坐在他家门口,李某2在他家门边,我对他们说:“李旭喂的鱼叫你们整了,他回来你们怎样给他交代。”我说李某3还小不懂事,李某2都几十岁的人了还带起整小旭的鱼,李某2说他们没得整,后来我就回家了。到中午12点左右,李旭和草坪村的一个小伙子从毕节回来,我便把李某2和李某3整他养的鱼的事情告诉他,李旭和草坪村的那个小伙子便到屋顶去看,之后李旭便和草坪村的那个小伙子去问李某2、李某3,我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去,他们是怎样问的我也不知道。没过一会儿我听见吵闹声,出去看就看见李旭和他五叔李某1正在吵架,两个人相互对骂,当时有草坪村的那个小伙子在场,我看见李某1拿着一根有点像木棍的钢管追过来要打李旭,李旭也想和他打架,我过去把李旭拉住,我的丈夫李某4也在拉李旭,不让他们打,但是李某1追过来就乱打,李旭的五娘赵某1也往李旭的身上靠,想骗李旭,李某2也过来用脚踢李旭,但我不知道他踢着李旭没有,我和李某4一边拉着李旭让他走不让他们打架,他们一边追着过来打李旭,结果李某1一钢管打在我的右腰部,当时就把我打蹲在地上,我就哭着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他们都还要打李旭,我就去请我们村的村主任李某5来处理,我和李某5过来的时候他们已经散开了,没有在打架,李某5问是怎么回事,我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他,因为李某1家两夫妻说要把我家的房子撬了,我说你们要撬就来撬,当着村干部的面撬,李某1、赵某1就又和我、李旭吵了起来,我们双方开始相互乱骂,李某5劝我们不要吵了,叫有哪样事情好好讲,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回到家后在家洗衣服,后来陈某和康佳骑摩托车来我家,他们来后和李旭还有草坪村的那个小伙子在我家门口玩,我没有注意当时他们在做什么,我听他们说要去帮康佳家打包谷,后来李旭、康佳、陈某和草坪村的那个小伙子就骑着摩托车从我家出来了,我以为他们要去帮康佳家打包谷。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旭一个人骑着他的踏板车回来,我问他有没有去帮康佳家打包谷?他说“没有。”我叫他帮我洗衣服,他说他先去游玩一会儿,我就继续洗衣服,他就出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旭急匆匆的骑着他的踏板摩托车走,在门口掉头的时候还撞着我,我就问他是搞哪样,为什么急匆匆的,他叫我让开后就骑摩托车走了。随后我去了千溪乡我的后家。到晚上八点过钟,我大儿子李某6打电话给他大舅娘,说李旭把他五叔李某1杀了,他五娘赵某1也被杀伤住院。我家以前因为老一辈的分土地,李某1家认为我家分多了,平时也经常和我家吵架,李旭看见李某1和我吵架就会说几句,李某1就骂他,还想动手打他,有时候还会捡石头打他,但都被李旭躲开了。7.证人李某5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中午12点过钟,罗某1哭着来我家,说他家兄弟李某1家把豆子些堆在她家门口,李某1还把她儿子喂养在房顶的鱼偷来吃了,李旭去问李某1,还被李某1打,她去拉架,被李某1打了右腰部位一钢管,现在李旭还在被李某1打,请我去帮忙解决一下,我就和罗某1去他家新平房处。我们到现场时李旭正在和他五叔李某1、五娘赵某1理论争吵,李某1和赵某1一边在屋里捡烤烟一边和他吵,李旭说李某1家把豆子堆在他家门口,就去把李某1家的豆子扯丢了,扯了几把我就叫李旭不要扯,李某1看见李旭扯他家豆子,就从屋里出来捡了一个石头在手里,说你扯我家的豆子我就要把老房子砸了,他的意思是李旭家住的老房子有他家一份,说着就用手中的石头丢向李旭家住的老房子,但没有丢到房子边,没有打中。李旭听劝后没有再去扯李某1家的豆子,经过劝说后双方就各自回家了。下午四点左右我听到消息说李旭杀到李某1。8.证人罗某2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下午4点左右钟的时候我正在家中,见我家媳妇喊:“救命了,杀人了。”我就出来,看见我家媳妇赵某1睡在他家门口,一直在喊救命,我就上去想用东西压着帮赵某1止血,压了一会儿后我看见我家儿子李某1倒在离他家不远的路边,我又走过去看李某1,当时李某1已经不说话了,身上还留着许多血。我听我孙子李某3说是李旭拿刀将李某1和赵某1杀伤的,后来不知道是谁报的警,警察和医生就来了,检查后说李某1已经死了,然后把赵某1拉到毕节去治疗。平时李旭与李某1一家都没有什么矛盾,只是2016年9月25日早上9点左右钟的时候,李某1和李旭两个人打架,他们为什么打架我也不太清楚,只是听说是因为李某3拿了李旭喂养的鱼。9.证人周某的证言:2016年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我正在家中,听见李某2喊:“杀人了!杀人了!”我就出门去看,看见李某1蹲在离他家不远的地上靠着路边的埂子,旁边的人喊他他也说不出话来,没一会儿李某2就说:“拐了,手都冰了,人死了。”后来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就来了。2016年9月25日早上8、9点钟,我听见李某1和李旭他们吵过,当时我只是在门口看了一下,不知道吵架的原因,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是因为李某3偷李旭养在房顶上的鱼的事情,但李某3和李某2没有承认,讲着讲着就打了起来,李某1拿钢管乱打李旭,李旭的脚被打了一下,拉架的罗某1的腰部也被李某1用钢管打了一下,李旭也和李某1乱打。后来经过村支书李某5劝说,就散了。10.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中午10点左右,李旭叫我到他家玩顺便拿鱼竿钓鱼,我就坐李旭的踏板车去李旭家。到李旭家后,李旭直接去他五叔李某1家里,我在李某1家门外等他。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情,李旭与李某1在屋里吵起来,他们吵着到屋外后,李旭的母亲听到就来劝李旭不要与李某1吵架,劝说的过程中李某1顺手拿起钢管打了李旭的腿上一钢管,李某1打李旭第二钢管时,李旭的母亲用背替李旭挡了一钢管。这时周围的人赶紧过来拉住李某1,李旭的母亲也拉住李旭不准李旭去打架,在周围人的劝阻下,便各自回家了。回到家后李旭发现手机已经被打烂了。11.证人李某6的证言:2016年9月25日18时左右,我堂姐李雪打电话给我讲说李旭杀到李某1和赵某1,李旭已经跑了,让我想办法联系李旭。9月26日我通过QQ联系到李旭,我跟他说我快到毕节了,让他直接到毕节找我,并把我的手机号发给他,他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镇雄,我就叫他赶紧回毕节来找我。21时30分左右,我在毕节一中门口接到李旭,当时和李旭一起来的还有孙某1等几个李旭的朋友,我们一起上了他们开来的车子,孙某1说他们已经联系好了公安机关,直接将李旭送到金海湖新区双山派出所来,后来我们开车将李旭送到金海湖新区飞雄机场路口那里,遇到派出所的民警,然后我们就一起到派出所来了。12.证人孙某1的证言:2016年9月26日下午5点过,孙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的朋友李旭杀到人了,好像还有个人死了,孙某2说他与李旭等人正在从云南镇雄坐车赶回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在毕节监狱工作,孙某2咨询我关于投案自首的一些事。我得到消息后,就在电话里面劝李旭赶紧回来投案自首,李旭在和我通话时表示他是愿意投案自首的。2016年9月26日晚上9点过,孙某2和李旭等人坐车来到毕节三板桥那里,孙某2和李旭上到我的车里面,我便开车把他们送到双山派出所来了。13.证人孙某2的证言:2016年9月26日李旭和我聊QQ时说他在镇雄,想要投案自首,并想见我们最后一面。我便于当天赶到镇雄去,在街上见到李旭,简单聊了以下,李旭表示他想来公安机关自首。我想到我家堂哥孙某1是上班的人,对投案自首的事情要董得多,我就打电话给孙某1说明李旭要投案自首的情况,孙某1喊我陪李旭来毕节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孙某1在毕节郊区与我们会合后,大家一起送李旭到金海湖新区机场路口,将李旭交给公安民警。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9月25日早上,李某2上我家房顶去转卫星接收器,罗某1以为李某2偷她家喂养在房顶上的鱼,当时就质问李某2,李某2回答说:“你怕是见鬼了,我上房顶转一下接收锅儿,哪个会去偷你家的鱼!”随后罗某1说:“你不承认偷鱼的话,我马上联系我儿子李旭来问你。”过了半小时不到,李旭骑摩托车回到家,走到我家问李某2是否偷他家的鱼,李某2否认偷鱼的事,李旭就气汹汹走到我家来,问我说:“我妈刚才说我的鱼被我四叔李某2偷了,我来看一下。”随后李旭自己上房顶看,看过后在我家门边乱骂道:“妈的逼,我喂点鱼都被偷干净,二十多条鱼只剩五六条了。”李某1就回答李旭道:“你滚出去,不要在我家这里吵,没得哪个偷你的鱼!”李旭回道说:“不出去你要搞球哪样!”李某1就开始拉李旭出我家门,双方就在院坝内互相乱骂。随后李旭的母亲罗某1从屋里走出来,我和李某2也在旁边看,当时就是李旭与李某1相互抓扯,李某1在院坝旁的土墙周围捡得一根钢管,李某1拿起钢管冲过来要打李旭,李旭就与他抢钢管,我与李某2都怕他们出事,于是上前拉他们,当时不晓得是怎样打的,罗某1就大声说:“打到我了!”几乎同时,我的右手上臂部位被抢钢管的人无意中打了一下,随后李旭将手中的手机拿出来扔向我的方向,手机掉在地上当时就将屏幕打碎了。随后罗某1联系家族中的人及村干部来调解,经过调解后大家就散开了。当天中午,李旭一个人来到我家,笑着对我说:“我家妈被打到了,你们带我家妈去看病,如果打到你的话,你去看病,我给你钱!”我对他说:“你家妈被碰到哪里,你带她去看,该出钱的我就出钱,我自己的手上没有多大的伤,不用去治疗。”之后李旭就离开了我家。不久,李旭再次从正门进入我家,出去的时候是从右门,当时我还听见:“当”的一声,我还问李旭:“小旭,你是做那样东西?”李旭回答我说:“五娘,是鸡飞时打东西下来。”我就没有多想,继续捡烤烟叶。几分钟后,李旭又从右边侧门倒回来,一句话都没有讲,直接面对我用他的左手抓住我的颈部右边,右手拿一把尖刀使劲杀向我的胸部,鲜血快速地流出来,我迅速用双手紧紧地压住伤口位置,嘴里喊道:“拐了,我着了!”李某1转身看见我,刚准备从凳子上站起来,李旭迅速将插在我胸前的尖刀抽出来,面向李某1插了李某1的胸部一刀。我被杀到后胸部很痛,我就用双手捂住胸口往屋外面走,一边喊:“救命!”一边无意间见到李某1被李旭杀到后侧身倒在地上,李某1正想翻身的时候,李旭站在李某1身体前面,用手中的同一把尖刀,差不多沿着地面方向杀向李某1的背部,我勉强走到门边的时候倒在门边,随后见到李旭跨过我的身体往正门外面跑,李某1跨过我的身体跑出来追李旭,之后我就昏迷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旭供述和辩解:2016年9月25日上午,我回家来后听我母亲说当天早上她看见李某3、李某2二人上我家房顶抓鱼,我就上房顶去看,发现只剩下5、6条鱼在房顶,我就来到李某2家,发烟给他抽,因为李某2家与李某3家是两隔壁,我直接来到李某3家,当着李某3的父亲李某1、母亲赵某1的面质问李某3为何要抓我喂的鱼,李某3不承认抓鱼的事情,李某1对我骂道:“哪个狗日的才得你的鱼,不要在我家屋里吵闹!”我听着这话不舒服就回骂到:“哪个狗日的拿我家鱼,叫他赔钱!”李某1骂道:“日你妈,哪个得你的鱼,你不要在我家这里闹!”我喊他有本事再骂一下,李某1指着我,冲出来准备打我,我转眼看见李某1家黄豆摆在我家新房子门口,便喊李某1把黄豆拉开,不要放在我家门口,李某1骂我:“日你妈,有哪样是你家的,你家老房子都是我家的,你别惹老子,惹到老子的话,老子哪天背炸药把你家老房子抬掉!”当时我五娘赵某1劝住李某1,但李某1还是乱骂我,我当时也回骂他,并赌气地对他说:“你有本事的话过来打!”随后他空手冲过来,到我家新房子旁边准备打我,当时赵某1以为我要打李某1,双手抱在自己胸前跑过来撞我的身体左侧,还对我说:“要打的话,你来打我嘛。”我母亲听到吵闹后走出来拉开我,我没有打赵某1,也没有打李某1。李某1继续与我对骂,随后李某1在我家新房子侧面墙角拿起一根钢管来打我,因为我母亲拉开我,导钢管打在我母亲右腰部,李某1又双手拿起钢管打在我的左大腿外侧,当时将我左边裤包内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打烂,我一拳打在李某1的鼻子上,将他的鼻子打出血,此时我四叔李某2看见李某1鼻子出血,就一边对我说:“你做的这个要不得!”一边跑过来用脚踢我脚两下,之后被家族中的人劝开。我母亲去找村长李某5来处理,但是李某1还故意对我说:“你不是有刀子吗,去拿你的刀子来嘛!”我当时很气,想到既然你赌我的话,我就拿刀子下来,于是我就到屋里抽屉里拿出军刀,目的是想要吓唬他,当时没有想过要杀对方。村长李某5来后,暂时把双方劝停息了。我把军刀放在新房子前面黄豆底下,主要目的是怕之后我家与李某1家扯皮,以便用刀子吓唬对方。当天中午我想到母亲被打伤的事很生气,想找对方要个说法,想要对方认错后双方和好,并叫双方医好对方受伤的人,但是李某1一家不同意,当时我就吓唬李某1说:“如果你不医好我母亲的话,你打我妈的这钢管,我迟早要还你的!”随后我就回家了。下午四点左右,我再次到李某1家谈关于治疗我母亲被李某1打伤的腰部的事情,当时赵某1坐在进门的右边位置捡烤烟,李某1坐在进门的右边靠近屋里的位置捡烤烟,李某3和李某9在屋子里面看电视,我进去之后发烟给李某1,目的是想要双方讲和,但他并不想和我讲和。我转头看见右手边桌子上有一把菜刀,怕讲不好李某1会拿菜刀砍我,我便悄悄把菜刀拿来藏在衣服里,出门后将菜刀丢在他家烤房旁边。想到拿起军刀来吓唬他,希望他家与我讲好关于治疗我母亲的事情,但是李某1还是不答应,我们就争吵起来,我没有预料到的是赵某1在我右边提起她坐的木凳子,一下子打在我右手指头关节上,当时很痛,我一时气愤下,就用刀杀赵某1,李某1从凳子上起来准备来打我,我右手拿刀迅速杀向他的背部,接着杀他腰杆部位两刀,随后我就逃跑了。逃跑过程中,我把军刀丢弃在我舅公刘恩才家后面。我驾驶二轮踏板车往草坪村逃跑,途中经过天河路、何官屯往云南镇雄方向行驶。走了三个小时左右,摩托车摔倒在小路边,我的脸、左手食指处被摔伤,我在一个不知名的小镇上住了一晚。9月26日早上我离开旅社,坐了一辆陌生面包车前往镇雄街上,在那里的一家网吧上网,想在网上了解一下是否有人找我。中午12点左右,我哥李某6等人通过QQ信息动员我来公安机关自首,之后我哥及孙某1便陪我来公安机关自首了。六、鉴定意见:1.(毕)公(刑)鉴(法尸)字[201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9月26日对李某1尸体进行检验,(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四肢、躯干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上臂及躯干多处皮肤肌肉组织裂创,创道深浅不一,其中剑突下创口深达腹腔,创道由前斜行向右后,经前纵膈肌与膈肌交接处,再经肝左叶贯穿至肝右叶止于后腹膜;左腋下创口深达胸腔,其创道贯穿膈肌,到达脾脏致脾脏破裂。心腔内空虚。其余创口均深达皮下肌肉层。因肝脏、脾脏均为人体血供非常丰富的器官,故在损伤破裂情况下短时间内的出血量也非常巨大,其中胸腔积血约1000ml,腹腔积血伴疑血块量约800g。综合以上情况可推断,外伤所致的急性大失血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2)尸体体表多处创口,创口边缘均整齐,创壁均光滑,创道内未见组织间桥,创角一锐一钝,符合单刃锐器致伤特征。(3)从死者损伤的部位及程度等分析,死者自身不能形成,故为他人所为。(4)根据尸僵、尸斑、角膜混浊情况推断死者死亡时间距此次尸检开始前约20小时;根据胃内容物消化情况推断为最后一次进餐后一小时左右死亡。鉴定意见:李某1系锐器刺破肝脏、脾脏、膈肌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2.(毕)公(司)鉴(法物)字[2016]585号法医物证DNA鉴定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送检的6号(现勘提取的2号疑似血迹)、7号(现勘提取的3号钢管)、8号(现勘提取的4号疑似血迹)、10号(现勘提取的6号疑似血迹)、11号(现勘提取的7号疑似血迹)、12号(现勘提取的8号疑似血迹)、13号(现勘提取的9号疑似血迹)、14号(现勘提取的10号疑似血迹)、18号(现勘提取的13号疑似血迹)、19号(现勘提取的14号疑似血迹)、22号(现勘提取的17号疑似血迹)、23号(现勘提取的18号疑似血迹)、24号(现勘提取的19号疑似血迹)、25号(现勘提取的20号疑似血迹)、26号(现勘提取的21号疑似血迹)、27号(现勘提取的22号疑似血迹)、33-2号(李旭辨认现场时提取的刀子,擦拭刀叶少许)检材检出人血,与2号(死者李某1的嘴唇拭子)、3号(死者李某1的左手拭子)、5号(死者李某1的阴茎拭子)号检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死者李某1,支持上诉人血与生物检材为死者李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20号(现勘提取的15号疑似血迹)检材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赵某1,支持该人血为受害人赵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9号(现勘提取的5号疑似血迹)、15号(现勘提取的11号疑似血迹)、17号(现勘提取的12号疑似血迹)、21号(现勘提取的16号疑似血迹)检材检出人血但未检出人类DNA分型。(4)送检的30号(李旭的外逃)、31号(李旭的背心)、32号(李旭的裤子)检材未检出人血。(5)送检的4号(李某1的右手拭子)、28号(现勘提取的23号菜刀)、33-1号(李旭辨认现场时提取的刀子,擦拭刀柄少许)检材未检出人类DNA分型。(6)送检的16号检材(烟头)检出一未知知名男性DNA分型。(7)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死者李某1和DNA-2016-585-Y035-1(罗某2)符合单亲遗传关系。3.(毕)公(司)鉴(理化)字[2016]1744号检验意见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1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及毒鼠强。4.(毕)公(司)鉴(法活)字[2016]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旭损伤程度属轻微伤。5.(毕)公(司)鉴(法活)字[2016]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1所受损伤达不到轻微伤鉴定标准。6.(毕)公(司)鉴(法活)字[2016]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毕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6年9月25日21时35分至26日12时58分本案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晨思村二组李某7举与李旭家之间的地面上。东侧为李旭、李某2和李某1家住宅,东南侧为废弃的旧土墙房,南侧为一条小路(该小路往东进入李某1家院坝内,往西通向岔河镇街上),小路南侧为吴维勇家住宅,西侧为李某7举家猪圈及住宅,北侧为李雷家住宅及李旭家老房子。中心现场位于晨思村二组李某7举家猪圈东侧的地面上,在猪圈东侧地面上有一男性尸体,呈仰卧状,将尸体标记为1号。在尸体南侧距猪圈东墙150.4cm、距北侧土坎870cm的地面上见一大小为60cm×40cm的擦拭状疑似血迹(编号为2号,棉签提取),血迹南侧为石台阶,在石台阶下距猪圈东墙185.8cm、距北侧土坎886.8cm处见一根长为95.5cm、直径为2.7cm的钢管,钢管两端见直径为5.5cm等大轴承(编号为3号,原物提取)。钢管南侧距猪圈东墙196.3cm、距北侧土坎939.5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4号,棉签提取),在石台阶底部距猪圈东墙282.3cm、距北侧土坎1048.4cm处见一处大小为53cm×40cm的擦拭状疑似血迹(编号为5号,棉签提取)。由中心现场向外围勘查,发现在尸体东南侧的水泥路面上有成趟的滴落状疑似血迹至李某1家中,距废旧土墙南侧126cm、距李某7举家院坝石墙东端311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6号,棉签提取),距废旧土墙房南侧159cm、距李某7举家院坝石墙东端570.4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7号,棉签提取),距废旧土墙房南侧155cm、距李某7举家院坝石墙东端687.1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8号,棉签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400.7cm、距废旧土墙房东侧424.3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9号,棉签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379.7cm、距废旧土墙房东侧621.9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0号,棉签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345.2cm、距废旧土墙房800.7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1号,棉签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345.2cm、距废旧土墙房东侧800.7cm处疑似血迹中见一烟头,烟头上的字样被血侵染(编号为11-1号,原物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343.1cm、距废旧墙房东侧907.5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2号,棉签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320.5cm、距废旧土墙房东侧907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3号,棉签提取),距李某1家房屋南墙244.6cm、距废旧土墙房东侧1120.3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4号,棉签提取),在距李某1家南墙53.5cm、距李某1家正门门框东侧90.8cm的地面上见一大小为60cm×30cm的擦拭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5号,棉签提取),在距李某1家南墙104.2cm、距李某1家房屋东侧边缘263.4cm处的围栏上见一擦拭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6号,棉签提取)。进入李某1家房屋后,李某1家房间为“日”户型,南侧一间为客厅,北侧一间为卧室。客厅内摆放有烤烟。在客厅地面上距南墙47cm、距西墙108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7号,棉签提取),距南墙197.4cm、距西墙191.3cm处地面上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8号,棉签提取),在距南墙307.2cm、距西墙198.4cm处地面上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19号,棉签提取),在距北墙30cm的东侧房门门框下地面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20号,棉签提取)。在客厅东侧有一房门,从该房门走出见一水泥台阶,在台阶上距离房屋东墙50cm、距台阶北侧边缘4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21号,棉签提取),在台阶上距房屋东墙100cm、距台阶北侧边缘80cm处见一滴落状疑似血迹(编号为22号,棉签提取),在台阶东侧为一土墙房,在土墙房北门下竹竿上见一把菜刀(编号为23号,原物提取)。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旭于2016年9月27日8时35分至10时05分对李某1追打其的位置、李某1拿钢管的位置、李某1拿钢管打伤其和母亲的位置、其从老房子内拿“军刀”的位置、藏军刀的位置、进入李某1家的入口、在李某1家中拿走菜刀的位置、将菜刀丢弃的位置、刺杀赵某1时赵某1所在位置、刺杀李某1时李某1所在位置、案发时某兴、李某9所在的位置、作案后逃跑的路线、将“军刀”丢弃的位置和方向、“军刀”可能掉落的位置、发现可疑刀子的位置等进行了现场辨认,其指认现场提取的刀子就是其用于刺杀赵某1、李某1的“军刀”。3.提取笔录及照片:办案民警于2016年9月27日9时15分至28分提取李旭外套、背心和裤子,并使用血卡提取李旭血样;在李旭的指认下,于2016年9月27日9时48分至58分在李旭家老房子旁边即刘恩朝家后面菜地处提取刀子一把,李旭指认指认该刀及为用于刺杀李某1和赵某1的那把“军刀”;于2016年9月28日8时20分至50分使用血卡提取罗某2血样;于2016年9月28日9时30分至50分使用血卡提取赵某1血样。4.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李旭对三组(各10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现场提取的尖刀就是其用于刺杀赵某1、李某1的“军刀”;确认现场提取的钢管就是李某1用来打其与母亲罗某1的钢管;指出现场提取的菜刀像是案发当天自己从李某1家中拿走丢弃的菜刀。(2)经罗某1对10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现场提取的尖刀就是其家平时用来切东西用的那把尖刀,也是平时摆放在老房子木桌子抽屉里面的尖刀;经对尸体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小叔子李某1。(3)经李某3对三组(各10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现场提取的尖刀像是李旭用于刺杀其母亲赵某1、父亲李某1的那把跳刀;确认现场提取的钢管系其父亲李某1拿着追李旭的钢管;确认现场提取的菜刀就是案发当天李旭从其家中拿走并丢在屋外的那把菜刀。(4)经罗某2对尸体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死者是其儿子李某1。(5)经李某5(村支书)对尸体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死者是岔河镇晨思村二组村民李某1。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办案民警于2016年9月27日0时16分至28分对李旭进行人身检查,检查体表发现伤情及特殊体表特征:(1)李旭右手大臂纹有大小9×8cm范围狼头形状刺青;左手大臂至胸前纹有一条龙形刺青。(2)李旭左下脸挨着左耳根部位有4.5×2.5cm范围擦伤痕迹;左脸挨着太阳穴部位有4×2cm范围痕迹的擦伤;鼻梁左侧有1×0.5cm范围的擦伤痕迹;右手背上挨无名指处有1×0.3cm范围的疤痕;左大腿挨着膝盖处有5×4.5cm范围的淤青状痕迹;左腿膝盖处有1.5×1cm范围的疤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因琐事纠纷持刀刺杀被害人李某1、赵某1,致李某1死亡、赵某1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旭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旭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亲属间因琐事纠纷引发,李旭能真诚认罪、悔罪,案发后李旭亲属代为赔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李旭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旭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安洪审判员  季 琥审判员  谢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