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等诉杨帆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2组,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3组,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0组,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委会,杨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4号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负责人:欧明泽,男,系1组组长。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2组,负责人:刘广甲,男,党员,系2组组长。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3组,负责人:周定和,男,系3组组长。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0组,负责人:陈四元,男,系10组组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四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华,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委会,负责人:熊久成,党员,系该村村委主任。负责人:常定龙,党员,系该村村书记。被告:杨帆,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2组、3组、10组与被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委会、杨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2组、3组、10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2组、3组、10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2组、3组、10组���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武冈市稠树塘镇井坪村1组、2组、3组、10组负担。审 判 长 戴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征良人民陪审员 黄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