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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泽会与刘武良吴明书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泽会,刘武良,吴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839号申请执行人:徐泽会,女,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武良,男,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吴明书,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徐泽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武良、吴明书健康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武良、吴明书赔偿各项损失5612.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各项损失5612.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刘武良、吴明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五日书 记 员  杨炯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