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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武松与毕金辉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松,毕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王武松,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毕金辉,男,1975年2月23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王武松申请执行毕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毕金辉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武松案款1217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武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金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武松未受偿金额为12175元。申请执行人王武松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42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