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姜利峰、王雯、赵冰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姜利峰,王雯,赵冰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362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柴晓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鹏。被告姜利峰。被告王雯。被告赵冰融。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姜利峰、王雯、赵冰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