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成与樊振涛、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成,樊振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忠其,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振涛,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塔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阿拉尔市,合同履行地在兵团一师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第一师三团辖区,因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梁成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