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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银珠、张宝珠房屋租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银珠,张宝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5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银珠,女,193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宝珠,女,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银珠、张宝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6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银珠、张宝珠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06民初16229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张银珠、张宝珠认为其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提起的诉讼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两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与张金珠、张建飞为上海市阳泉路XXX弄XXX号103公有住房的有权承租人;2、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飞建立租赁关系。鉴于上述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由谁继续作为承租人承租理应由相关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确定,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张银珠、张宝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