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子欣与何汉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欣,何汉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92号原告:张子欣,女,汉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西路学府雅筑花园6幢111二层商铺房主,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理人:张晓明(原告母亲),女,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何汉竹,女,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承租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百牙路水木清华10幢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欣诉被告何汉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子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张子欣负担。审 判 长 杜志鹏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鲍万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