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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余姚市宇岭化纤有限公司,熊满珍,杨伯南,杨召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玉立路***号。代表人:鲁久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磊,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储江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召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姚市宇岭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八角桥。法定代表人:杨伯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熊满珍,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杨伯南,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宇岭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杨召康,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关于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余姚市宇岭化纤有限公司、熊满珍、杨伯南、杨召康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信用证垫款9704861.1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余姚市宇岭化纤有限公司、熊满珍、杨伯南、杨召康分别对被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骏煌公司、杨召康、蒋志芬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纶公司名下有3套房产,但均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余姚支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杨伯南名下有2套房产,但均抵押给上海银行余姚支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熊满珍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已经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余姚支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除此,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信息,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