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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于利兴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利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号罪犯于利兴,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0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利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于利兴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于利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于利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利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六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