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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辖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绿鑫森种植场乡政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112号原告诸暨市大唐绿鑫森种植场诉被告诸暨市大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蒋 瑛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