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富利达建材经营部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富利达建材经营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141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富利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临海大道53号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湾区3号仓库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0883792A。经营者冯光策。委托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云均,广东圳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商务办公区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法定代表人李恩义。委托代理人伍保山,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前海港区西区C侧-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1459B。法定代表人姚振发。委托代理人黄锦宣,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富利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晔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