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光垒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垒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05号罪犯陈光垒,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10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在榕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李建华、林奋武,福建省榕城监狱民警张文星、黄行清出庭履行职务。福州市人大代表严可来、魏金鑫受邀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光垒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2000元。其中在2015年减刑时,退赃人民币52000元,本次于2017年2月15日退赃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光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搜索“”